论税法正义性之位阶及其不确定性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税法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税法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忽略了税法的正义性,在这种意识的主导下,税收法律关系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民对国家课税权力的服从关系,导致的后果是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对税法的认识也在变化,特别是税收债法理论[1] 的提出,标志着从 “税法权力”向税法权利”的转变,税法的正义性得以强调。
正如鲁道夫.冯.耶林所说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对税法而言,“天平”就是其立法的正义性,“宝剑”就是税法的保证——国家强制性,当其正义性和强制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良好的税法状态之所在。本文旨在厘清税法正义之位阶及其不确定性,并将以美国财产转移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正义性之位阶及其不确定性,以期对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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