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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0-18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一、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㈠、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㈡、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件收取;

100,001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75%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㈢、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㈣、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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