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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1-09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申报,先让公民有纳税公平感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等5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显然,税务总局是想通过自行申报的手段诉诸制度的他律与纳税人的自律,把公民工资之外、以往通过部门征税无法征得的应税收入纳入税收中,通过重点监控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毕竟,谁也不会比一个人自己更知道自己有多少收入,自行申报纳税是让纳税人自己成为主动纳税的主体,而不是税务部门紧盯,那样一方面需要很大的征税成本,也根本难以监控。但问题是,一个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会有着足够的纳税意识和道德自觉去主动自行申报纳税吗?

  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表明,公民对纳税的理解是不患高而患不平。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才会驱使纳税人去自觉申报纳税,一个对比社会中其他纳税者能产生纳税公平感的人,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诚信地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应税收入。说到底,需要自行申报的其实是一个人的隐性收入,是否申报这种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隐性收入,得靠纳税人内在的纳税公平感。

详细请阅读《青年报》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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