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先让公民有纳税公平感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等5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显然,税务总局是想通过“自行申报”的手段诉诸制度的他律与纳税人的自律,把公民工资之外、以往通过部门征税无法征得的应税收入纳入税收中,通过重点监控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毕竟,谁也不会比一个人自己更知道自己有多少收入,“自行申报纳税”是让纳税人自己成为主动纳税的主体,而不是税务部门紧盯,那样一方面需要很大的征税成本,也根本难以监控。但问题是,一个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会有着足够的纳税意识和道德自觉去主动自行申报纳税吗?
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表明,公民对纳税的理解是“不患高而患不平”。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才会驱使纳税人去自觉申报纳税,一个对比社会中其他纳税者能产生“纳税公平感”的人,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诚信地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应税收入。说到底,需要自行申报的其实是一个人的“隐性收入”,是否申报这种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隐性收入”,得靠纳税人内在的纳税公平感。
详细请阅读《青年报》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