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机构避免虚设 行政性垄断依法追究
反垄断机构的身份和权责应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当下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也要予以明确其性质,并建议加重法律责任。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时,围绕草案二审稿,委员和代表们的意见聚焦在上述两个方面
详情请阅读《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