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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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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胡诚彬 编辑:胡诚彬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7-06-28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在常理上争论,是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的体现 从耐克飞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联想到普世价值观

可可(沈亦可)

《中国纺织网》转载2007621日上海《新闻晨报》,报道耐克公司诉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侵犯耐克旗下“前NBA球星乔丹一手抓着篮球,飞在空中灌篮的经典动作图案”飞人系列运动鞋的注册商标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被告从三个方面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自己开脱,在庭审中形成了所谓的争议焦点:

1飞人图案是否受到保护 ?被告认为被侵权商标在国外著名并不表示国内也著名,还因为“涉案的商品仅仅在图案上装饰上有相似之处”,不一定构成侵权;2、被告在原告发过律师函之后,已经立刻停止了涉案产品的销售,并未对原告的商誉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名誉方面的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公开道歉的要求;3、因为很快停止了销售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从柜台撤下,即使构成侵权,销售数量也有限,造成的损害也较小,即使赔偿,也不适用最高限额。

笔者以为,上述辩词涉及的都是常识性问题。

1、中国早已经是国际品牌角逐的开放市场,耐克作为国际一线体育服饰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应当是有目共睹的,其旗下的许多子品牌也不会因为谁不承认,就。在国内各中心城市的大商场里转转,恐怕连小学生都明白你欧尚超市里的货色想要表达什么意思,否则,为什么要在“图案上装饰上有相似之处”呢?

2、如果被告不觉得理亏,何必“在原告发过律师函之后,已经立刻停止了涉案产品的销售”呢?难道“立刻停止了”就没有做错事,做错了事无须道歉吗?

3、法律规定的所谓最高赔偿限额,是以侵权得利或被侵权损害无法计算为前提。在相当规模的欧尚超市销售涉案商品,也许其中一家的得利没有到达最高赔偿限额,而原告的损失绝对不止这个限额。因为这些涉案商品扰乱了原告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是一个简单的减法可以计算清楚的。

这些常识问题,如同乘法口诀,无须高深的理论求证,也无须十分专业的知识理解,笔者再次陈述,也觉得十分无趣,可又不得不说说。

对于理亏或者确实违法的一方而言,无非如小偷被人逮着了,找理由开脱,减轻罪过与法律责任是可以理解的,换句话说,我们根本不用担心在法庭上什么样的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只要法官的判决,能够是非严明即可,社会并不会因此出现乘法口诀被更改的可能。

现在的问题是,如今有些地方法院,为追求“和谐”判案的境界,万事协调为主,案子没有开庭审理,就先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要求各让一步,到了庭审的时候,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搞平衡,最后的结局,往往是毫无争议价值的案件,因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办成了争议案件。这些年类似的情况还真屡见不鲜,比如,在,“。于是,那些妇孺皆知的常理,无须证明的公理,反倒成为口水战的目标了。

回到原来的话题,耐克公司诉上海欧尚超市、晋江康威鞋业等三家单位侵犯“飞人图形”商标案,即便该商标没有什么知名度,作为注册商标应当受到保护,谁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形成了一个世俗的传统观念,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来开自己的财路,社会公理不容。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有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嫌疑,我们期望本案法官能够排除干扰,既将《民法通则》《商标法》等法律高悬于头,也须将商业伦理、社会公理深藏于心,不要被民事案件调解的考核指标所左右,当断则断。只有司法严明,我们的社会才会尊崇普世价值观,只有普世价值观得到最基本的尊崇,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地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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