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有望年内通过
南方周末2007/07/05——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中国的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福利。但现在,最大的矛盾是,反垄断法如何既能保护有效竞争又不影响那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活力。
上周,经过又一年的等待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开始进行第二次审议。在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从1987年开始酝酿的反垄断法将经过二审、三审,争取年内通过。(记者 黄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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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上周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二审,但仍然未能在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力度、反垄断机构的虚实强弱等核心问题上达成一致。有学者认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反行政性垄断。那么,反垄断法草案是否能对中国的行政性垄断进行有效的约束?
余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从1989年到1999年的十年间,国有企业的利润一直徘徊在1000亿元左右,但从2000年起,这个数字开始爆发式增长,157家中央企业2006年实现利润7546.9亿元。这些利润中的大部分恰好是少数行政垄断性企业贡献的超额垄断利润。
其垄断结构越来越大,垄断行为也愈演愈烈,而且政府仍然不断地通过出台产业政策等方式使它们更加快速地膨胀,成为巨型寡头,其背后利益集团也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阻碍深化改革的群体。
如果行政性垄断被豁免,就会在同一个市场上出现这样的局面——行政垄断性企业和非行政性垄断企业同时竞争,这对于后一类企业是不公平的,那么这个法本身也就有问题。(——南方周末记者 黄小伟 07/07/05)
欧美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垄断,主要出现在资本主义前期,后随着法律的完善而得以解决。对于体制转轨国家而言,它们往往曾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组织的血管和神经,国家通过指令性管理体制管理了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的整个社会经济循环过程。因此这些转型国家往往以更为完备具体的法律条款,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
在美国1980年的Midcal案判决中,认为州政府的下属机构不能因为有着政府实体的地位,其行为就可以自动得到联邦反垄断法的豁免。在1984年通过《地方政府反垄断法》(TheLocal Government Antitrust Act)之前,行政机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能从联邦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依然可以对行政垄断的行为适用禁令以及衡平法的救济。
在1993年的法国Corbeau案中,法国国家邮政试图阻止提供快递服务的Corbeau公司开展业务,欧洲法院判决法国邮政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价格提供服务,是一个为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企业,因此法国邮政禁止Corbeau向社会提供快递服务,是不合理地扩大其垄断权,违反欧盟条约第82条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南方周末 宋华琳 07/07/05)
对于正在进行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可能成为其约束对象的企业们如何看待?不论是外企还是国企,似乎每个企业都不愿正面回答这一问题。
中国移动:“国内电信业的格局不是我们公司能定的,这是信息产业部等国家部委的事情,我们只是被动的接受者。”
中国铁路:“作为一个国家政府部门,在反垄断法还未出台前,我们不好评价。但是,我们一定会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其实上网和供电电价并不是由我们来定,而是国家发改委定的,我们只是这个电价的执行者。”
微软:“我们赞同中国政府为建立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环境所做的努力,相信这些努力将最终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南方周末记者 韦黎兵 0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