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商业秘密官司索赔50亿港元
商业秘密引发高额索赔
比亚迪和富士康同为香港上市公司,而且均在深圳设厂。比亚迪拥有IT零部件制造和汽车制造两大产业。其中,IT零部件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镍镉、镍氢充电、摄像头电池,液晶显示屏模组等,员工约9万人。富士康子公司主要从事液晶显示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代工生产。两家公司业务多有重迭之处。从2003年开始,富士康公司陆续有员工流入比亚迪公司,而且有各个层次的员工。
6月11日,富士康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及鸿海旗下的鸿富锦精密向香港法院提交诉状,指控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诉状中又披露,富士康已寻求深圳警方的协助,并控告多名前员工,其中一人已被警方拘捕。富士康诉状中还称,比亚迪的做法令其损失达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公司正寻求赔偿。
比亚迪将作强烈抗辩
比亚迪发布公告,目前尚未收到对方的诉讼状,公司一旦收到诉状,将对富士康的指控提起强烈抗辩。比亚迪公关部翟东胜表示,目前并不清楚此事对比亚迪分拆上市的影响,但比亚迪分拆上市已进展到最后阶段,此事无法阻碍比亚迪加快手机制造子公司上市的脚步。
据了解,富士康旗下深圳富泰宏、鸿富锦两家公司手机外观设计员工柳相军与司少青曾跳槽至比亚迪,担任手机设计部门正副负责人。去年6月,富士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及比亚迪公司提起诉讼,理由为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7000万元人民币,后又将这一数字降至500万元。目前,此案尚未结案。
如何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保守商业秘密
富士康和比亚迪系列案件引起业界关于商业秘密的轩然大波,企业如何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
对于不同层次的员工,企业应该有不同层次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年限不同,补偿金不同,权利也各不相同。这种协议原则上不应妨碍员工的正常发展。从富士康和比亚迪一案来看,富士康员工离职到同行业比亚迪公司任职,违反了相关协议,富士康有权对离职员工提起诉讼,如果比亚迪公司恶意挖墙脚,那么它的行为构成了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企业应当深思用人之道: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寻求跳槽,找别的企业进行发展,这也是值得企业思考的问题。”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一个企业如果不注重员工的发展和保护,员工认为在企业中不适合他发展,当有一个地方可以给他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能够给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跳槽是一个必然结果,虽然事后会给他们一种制裁,但这种制裁相对于之前服务企业的损害来讲,是不可比拟的。这种情况来讲,一个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利益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把自己的企业员工笼络住,设计更好的制度,可以给一些期权,让企业员工对一个企业有归属感,以为一个企业服务为荣,为企业做出贡献为荣,这是更好的出路。
(记者 胡嫚)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目前,市场竞争的激烈越来越使企业加速人才扩张的步伐,相对于培养一个人而言,招聘一个有相当经验的员工来得更为实际与高效。他们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在新公司的优良的激励制度保证下,他们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能力,从而为企业带来几倍的回报。在这方面,外企无疑是中国市场上最出色的“人才掠夺者”,高薪、高福利笼络了大量的人才智脑,并创造出巨额的市场价值。
从企业来讲,留住人就是最大的财富,同时不断的制度层面、法律层面来完善对于员工的吸引力,无疑是最有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