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收集整理者应享有著作权
——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2006年1月3日本案被告共同组织的“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新年演奏会”(以下简称南京演奏会)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演出。演奏了原告接受著作权人委托管理曲目,包括《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等。被告在演出前后既没有向原告申请办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手续,也没有缴纳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及原告为调查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王洛宾不是《阿拉木汗》和《达坂城的姑娘》两首歌曲的曲作者,原告对此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计算损失的方法和依据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等。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2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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