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业务项目
法律法规
首页 申请指南 本站关注 典型案例 课题研究 知识问答 海关备案 反垄断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保护 著作权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 花都机事件回放 俄罗斯反商标抢注
会员登录
公告信息
官方文件转发通知
博客专栏
可可论案
网站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银杏界评论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自由谈]宽严的标准如何掌握

【摘要】 于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理念的宽严相济不宜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解释基本等于废话一句,问题在于,哪些案件当宽,什么条件下又当严,如果这个标准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各地司法机关甚至依赖于司法官员来自由掌握,那么问题就大了。对法院而言,牺牲一点正义没有什么关系,正义又不会上访。这么一个于三方均有利的以赔偿换轻判,在宽严相济的幌子下被一些地方司法机构隆重推出也就自然而然了。对法院而言,牺牲一点正义没有什么关系,正义又不会上访。这么一个于三方均有利的以赔偿换轻判,在宽严相济的幌子下被一些地方司法机构隆重推出也就自然而然了。——详细请阅读:20070816南方周末—作者 王琳 海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发表评论
昵称:
标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
    
◇【 】【打印本页】【关闭本窗】【返回顶部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中华知识产权在线》网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中华知识产权在线》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 网站编辑规则 | 联系我们 | 安全法规 | 不良信息举报 | 档案馆编辑指南 | 文章发表指南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8弄3号11C室
总机号:583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