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
|
[自由谈]“宽严”的标准如何掌握 【摘要】 于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理念的“宽严相济”不宜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解释基本等于废话一句,问题在于,哪些案件“当宽”,什么条件下又“当严”,如果这个标准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各地司法机关甚至依赖于司法官员来自由掌握,那么问题就大了。对法院而言,牺牲一点正义没有什么关系,正义又不会上访。这么一个于三方均有利的“以赔偿换轻判”,在“宽严相济”的幌子下被一些地方司法机构隆重推出也就自然而然了。对法院而言,牺牲一点正义没有什么关系,正义又不会上访。这么一个于三方均有利的“以赔偿换轻判”,在“宽严相济”的幌子下被一些地方司法机构隆重推出也就自然而然了。——详细请阅读:20070816南方周末—作者 王琳 海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
|
|
|
|
发表评论 |
◇【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关闭本窗】【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