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打架”,其实是与民争利
◆“铁路损害赔偿应有统一标准”
《新京报》9月8日,作者:王琳
半年前的一场铁路意外事故,让16周岁的山东女孩刘珊珊永远失去了双腿。经过交涉,铁路方面只同意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偿金。近日,她将铁路方告上法庭,欲索赔85万余元。
“刘珊珊案”恰好发生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后。按这个条例,铁路事故如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而刘珊珊双腿被截肢,达到三级伤残,光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就高达几十万元,15万元显然不够。因此,刘的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提出了85万元的索赔数额。
法出多门、标准不一的现实总让我们迷惑不已。若原告以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索赔标准,而作为被告的铁路方面援引铁路法或“铁路赔偿新规”的相关条款予以抗辩,要求法官在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中找准应适用之法,还有不少的难度。
【点评者说】无论是铁路法还是这个条例,其中很容易看到部门利益的影子。按照这个思路预测,如果铁路司法机关依然归属于铁路系统,那么在铁路法院打官司的原告的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让法律不再“打架”,审判机关又割舍掉利益联系,足见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