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业务项目
法律法规
首页 申请指南 本站关注 典型案例 课题研究 知识问答 海关备案 反垄断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保护 著作权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 花都机事件回放 俄罗斯反商标抢注
会员登录
公告信息
官方文件转发通知
博客专栏
可可论案
网站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民主与法治    
   发布时间:2007-10-31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即将施行的法律,既赋予政府机关必要的应急处置权力,又注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与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表评论
昵称:
标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
    
◇【 】【打印本页】【关闭本窗】【返回顶部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中华知识产权在线》网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中华知识产权在线》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 网站编辑规则 | 联系我们 | 安全法规 | 不良信息举报 | 档案馆编辑指南 | 文章发表指南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8弄3号11C室
总机号:583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