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的替代解决方式
司法界和律师界都主张开展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的诉讼外争议解决,称为倡导对高难度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历来有人民调解的传统,民间、各部门和组织等都积累了丰富的纠纷调解经验。几年前,法院为了提倡纠纷的诉讼外解决,对人民调解等协议的效力,还专门作了司法承认的有关规定。有些纠纷的发生,不光是法律问题,还有复杂的社会等综合问题,运用多元化解决纠纷,倒能调动各方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替企业、百姓分忧解愁,使他们从纠纷的羁绊和困扰中及时并成本较低地解脱出来。
日常的民事纠纷能够非诉讼调解解决,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纠纷等,能否开展诉讼外调解解决呢?回答也应该是肯定的。我国的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律师特别是专家的调解,都是可以见到的现实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实,面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纠纷,国际上一些国家包括热衷诉讼的美国,也存在纠纷的诉讼"替代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 )。这些国家运用ADR方式的确应付了当事人面对的过于复杂、冗长并充满不确定性,过于耗费当事人及法院过多精力的诉讼程序和难以承受的诉讼费用。其实,我国应该提倡社会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运用不同的方式解决不同类别和性质的纠纷;政府和法院应当为"替代解决纠纷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法院设立调解人制度很有必要,依据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将一些学者、律师、退休法官等专家列入调解人名单,推荐给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美国有的联邦法院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强制双方当事人先进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以试行解决争议。
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如当事人庭外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运用以上方式达成的专利、版权、商标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和解协议,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替代解决方式不同于审判和仲裁,但的确是一种方便的、节省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前,前面所提第二种方式很值得研究、推广和实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和有关组织也可以推荐一名或者几名(如三名)调解人(专家)进行。调解人在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本案意见后,对案件进行评估,对没有争议和存在争议重点问题进行汇总,然后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讨论,提出和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反之双方可以自行选择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有经验的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精透的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比较客观的反映了案情,与将来诉讼的后果相差无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费用可以大大节省。
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商业、科技园区,如北京CBD地区,设立此种机制、开展对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等纠纷进行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尝试,应该给社会化解纠纷、减轻纠纷处理成本、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起到应有的作用。据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正尝试提供平台,发挥首都专家优势,为我国ADR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