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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张晓瑜 编辑:张晓瑜 来源: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商标这一知识产权,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商战之中,成为显赫的无形资产武器;对于商标的争夺战,很可能左右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的兴衰存亡。正值《商标法》修订如火如荼之际,两起与商标有关的新闻报道吸引了不少眼球。当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了其姓名权,广大球迷才意识到这并不是国际球星开的中国分店;即便在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该公司公开宣称此品牌与乔丹并无关系,但在这迟到的撇清之前,很难说当初注册这一商标没有搭便车之嫌。在坐等这起案件的司法裁判的同时,另一起商标纠纷则显得分外扑朔迷离。

  商标这一知识产权,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商战之中,成为显赫的无形资产武器;对于商标的争夺战,很可能左右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的兴衰存亡。

   正值《商标法》修订如火如荼之际,两起与商标有关的新闻报道吸引了不少眼球。当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了其姓名权,广大球迷才意识到这并不是国际球星开的中国分店;即便在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该公司公开宣称此品牌与乔丹并无关系,但在这迟到的撇清之前,很难说当初注册这一商标没有搭便车之嫌。

  在坐等这起案件的司法裁判的同时,另一起商标纠纷则显得分外扑朔迷离。当很多“果粉”通过iPad获悉苹果公司涉嫌侵权了商标权时,第一反应肯定是愚人节提前来临了,证据之一就是各种著名和非著名的输入法都没有默认的“唯冠”而只有“围观”。

  设局黑手与国民英雄,前后矛盾的小人与积极维权的君子,哪个是真实的苹果与唯冠?

抢注是无端之论

   从讼争的标的来看,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简称台北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的两项商标。那么,系争的iPad这一商标,其商标权人究竟是谁?

   2011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商标权属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属于深圳唯冠,即商标注册人。有媒体在报道中提及了抢注,指责深圳唯冠因为看到苹果公司的iPad在全球获得了巨大成功而抢注了这一商标。经过一番查实,这种说法显然是无端之论。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苹果公司的iPad系列产品于2010年才陆续上市销售,比唯冠公司的商标注册年份晚了很多年,所以,抢注一说站不住脚。但是,《商标法》第6条也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也就是说除了必须注册的商标之外,不通过申请和注册手续也可因使用而产生的产品的商誉而享有商标权。从立法原意来说,这是对于注册商标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在本案中,则需要综合具体情况来定。苹果公司显然对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审理仍在进行之中。

   基于这一法定事由,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同意了苹果公司有关中止审理的请求,并驳回了唯冠国际旗下中国子公司提出的iPad临时销售禁令申请。因此,对于iPad商标的权利归属,司法会最终作出权衡,此处不再多论。

  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深圳唯冠是商标权人的话,那么,从原、被告的商业往来上也可以推断出苹果公司最初也是认可这一判决的。事实上,原、被告在对簿公堂之前,并不是一个来自火星、一个来自金星,而曾是iPad商标权转让的合作伙伴。

扑朔迷离的转让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台北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后者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但在后续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深圳唯冠认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

 从苹果公司展示的证据来看,有两份商标权转让合同:一份是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而根据另一份合同,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苹果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唯冠旗下的公司相互独立,但又似乎统一在唯冠国际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可否通过个案刺穿公司的面纱,将唯冠国际认为是真正的交易方,对于旗下的两家子公司的无形财产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需要更多的证据来加以印证。

  与此同时,唯冠公司还将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权官司打到了位于美国圣克拉拉的加州最高法院,称苹果公司在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应该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唯冠在诉讼中说,苹果公司通过这家子公司进行操作,而不解释其购买iPad商标的真正目的,其行为存在“压制、欺诈和恶意”。苹果公司则始终坚称以正当的方式从唯冠购买了iPad商标,并补充说,唯冠拒绝在中国履行同苹果的协议,香港法院已经在这一事件上作出了对苹果有利的判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只要商标局并未核准这一转让,IP公司并未获得商标权,苹果公司也就无法受让IP公司的权利。

商标背后的商战

 假定苹果公司在未获得中国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大规模商业性地使用该商标,是不是确属侵权行为呢?

  从苹果公司推出iPad的初衷来看,定位是一款平板电脑,介于苹果智能手机iPhone和笔记本电脑,提供浏览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观看电子书、播放音频或视频等功能。从产品的命名上看,小写的“i”表示“我”的意思,代表用户的自我体验。“Pad”有“便签”的意思,指代很薄很薄的电脑。与苹果公司别出心裁的iPad产品相比,唯冠公司的iPad全称为Internet Personal Acess Device,中文名为联网器,定位于一款网络终端设备,由显示器、键盘和鼠标组成,外型更像一台小电脑。

  虽然唯冠iPad自2000年开始发售,但因为没有取得美国的商标,后以OEM的形式卖给了HP。平板电脑是一种创新产品,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产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范畴。那么,苹果公司并未侵犯深圳唯冠的商标权,也无须支付巨额赔偿费用。而从IT业界的产品开发和应用来看,iPad也已渐渐演变成了通用名称。如果这已是公知的事实,那么,苹果公司生产和销售iPad产品也就不构成对唯冠旗下拥有的iPad商标的侵权行为了;相反,苹果公司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商标法》规定,以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委申请撤销唯冠的商标权。

 纵观整个事件的时间脉络,纠纷集中发生在唯冠股份2010年8月2日停牌的前后。其时,唯冠的所有资产都已被8家银行接管。

 从提起诉讼的时间点来推断,唯冠仅有的iPad商标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才是关键。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苹果公司的产品所创造的,这与乔丹体育的商标因为NBA巨星乔丹而先声夺人是一个道理。

 事情远远没有商标权属纠纷这几个字这么简单。但可以肯定的是,商标这一知识产权,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商战之中,成为显赫的无形资产武器;对于商标的争夺战,很可能左右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的兴衰存亡。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既要遵循各国的《商标法》,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保护自身的商标合法权益;也要对商标权人的资质和权限尽职调查,保证受让的商标没有瑕疵;加强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完善,以确保在国际市场中的商战长盛不衰。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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