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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张晓瑜 编辑:张晓瑜 来源: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苹果公司曾自豪地宣称自己是“一个被上帝咬了一口的苹果”。如果苹果公司真的在乎中国顾客这个上帝的话,就必须以认真和谨慎的态度来重视中国的现行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苹果为何总被“咬”

最近,苹果公司有点儿“烦”,这家全球最赚钱的IT公司在中国屡遭知识产权诉讼。苹果为何总被“咬”?除了商业利益上的博弈,更重要的是苹果公司自身出现了漏洞,而且,问题恰恰与苹果公司知识产权有关。由此,种下了众人皆欲“咬”之而后快的祸根,进而演变成作家维权联盟和国内软件编程人员起诉苹果侵犯版权,深圳唯冠四处拦截苹果iPad产品的局面。
     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商标之争为例。在商标转让协议的瑕疵影响到大陆iPad商标转让之后,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策略上的表现不尽如人意。首先,在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尚未正式办理转让手续,且双方出现争议之后,苹果公司依然启动了中国市场的销售。我国商标法规定,即便签订了有效商标转让协议,在尚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之前,商标权仍属于出让方所有。在这个法律权属不稳定的阶段,受让方大张旗鼓开展商业销售,本身风险极大。万一商标转让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强制转让,必然会因销售而引发损害赔偿。但是,这么大的法律风险,苹果公司高薪聘用的著名律所知名律师,难道就没注意到?我想,或许他们真的没意识到,这会是一个法律风险。他们太过信赖本土经验,轻视了中国的法律。香港律师克林·安德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充分阐释了苹果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中国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公司对中国商标享有收益权益,而被告仅仅是苹果公司的受托人。”然而,英美的法律或判例,即便再如何入情入理,在尚未移植到中国法律之前,就不是在中国大陆进行商业决策的稳固基石。
     苹果公司在深圳起诉时,选择以商标确权作为诉由,也是同样思维模式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深圳唯冠是否为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尚有争议时,苹果公司首先应确认双方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然后还需进一步明确,苹果公司可以主张特定履行(强制转让商标),而不是违约赔偿。但是,苹果公司却连跳两级,径直要求确认其已经享有中国大陆iPad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应地位。类似的,在主张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时,苹果公司还提出集体交易的概念,即唯冠集团可以代表所有子公司进行iPad商标转让的交易。确实,众多跨国公司通常对商标采取母公司统一管理的方式,各国子公司并不享有各国的商标权,因此商标转让通常由母公司进行,子公司并不介入。然而,唯冠集团的商标归属状况却并非如此。在中国大陆iPad商标由深圳唯冠享有的情况下,必须有其明确授权,母公司或者集团才具有相应处分权限。况且,中国法律也不存在集体交易的概念,《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因此,想当然地套用海外经验,轻视中国法律,势必要吃上苦头。
     苹果公司曾自豪地宣称自己是“一个被上帝咬了一口的苹果”。如果苹果公司真的在乎中国顾客这个上帝的话,就必须以认真和谨慎的态度来重视中国的现行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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