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看你堕落到几时
◆"国家是为了人"
《经济观察报》9月10日,作者:许志永
当国家成为侵权者的时候,通常会比一般的侵权者给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从物质上讲,国家的力量强大,更容易造成伤害;从精神层面讲,国家本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人,而自己纳税养活的保护者却成了侵犯自己利益的侵权者,这比普通的侵权者更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国家相对于普通侵权者而言,应当承担更为严格和重要的责任。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处处体现出尽力回避责任,尽可能减少对个人损失的赔偿。尤其对于人身伤害,依照现有法律,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赔偿数额很低。我国赔偿法对物质性损失的赔偿数额之低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这部分的赔偿标准是"按天补发工资",无论你收入多少,被非法关押一天获得赔偿只是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根据这些法律条文,陕西"处女嫖娼案"的受害者麻旦旦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仅获得国家赔偿74.66元。
我们必须破除过去那种只见国家不见人的极端集体主义观念,要认识到国家是为了人而存在,国家必须重视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有理由期待着,新的国家赔偿法能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点评者说】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无疑已经落后于"国家保障人权"的时代。尽管可以找出"那时的理念落后"等很多理由为这部法律辩解,但是今天还有什么理由呢?"国家是为了人",其实是一个普世的道理,而用法律制度来体现,比千言万语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