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业务项目
法律法规
首页 申请指南 本站关注 典型案例 课题研究 知识问答 海关备案 反垄断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保护 著作权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 花都机事件回放 俄罗斯反商标抢注
会员登录
公告信息
官方文件转发通知
博客专栏
可可论案
网站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i17rbubl7lly    发布时间:2007-10-18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说明及限定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是对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说明或限定,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有此看见,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说明或限定,因此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省略的视图所对应的外观设计产品所展示的面是否属于保护的范围呢?依据不同的表述,保护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如专利号为:02380570.6 ;“1.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 2.底部为不常见部分,省略仰视图。”在其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及省略的图片或照片。及图片中虽没有后视图,但后视图仍然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因省略的视图为产品的不常见部分或省略的视图无设计要点时,如“2.底部为不常见部分,省略仰视图”,该省略的视图就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2) 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例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依据审查指南所述,变化状态的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于在先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被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被比设计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图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产品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对于产品的状态不是唯一的,通过简要说明可将产品未在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状态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专利号为:02346224.8;简要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2为睡帐折叠收储状态。

    如专利号为:92307428.7的玩具恐龙(6),简要说明:本产品系一种可拆可拼接的活动玩具。

 

    如专利号为:200530200285.5的玩具(对嘴熊猫),简要说明:活动玩具,两熊猫之间的绳是松紧绳。

(3) 产品的透明部分;

  依据审查指南,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故透过透明部分所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的内部结构形状,也将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透明部分在图中很难显示,所以需在简要说明中注明,避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透明部分遗漏。

  如专利号为:02314913.2 的油灯(B)专利,简要说明:该产品由透明材料制成。对此产品的材料作了说明。

   

  如专利号为:02356977.8的玩具吹泡泡枪(A),简要说明:枪体外壳为透明状态。

(4) 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例如花布、壁纸等;

  依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在外观设计相同和相似的判断中,确定判断客体的类型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进行确定。对于被比设计,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即要求限定色彩)、“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于那些平面产品因尺寸较大,不能完全显示在图片或照片中时,则需要在简要说明中说明该产品为无限边界的,并指明单元图案在产品中的连续的方式,即可将产品未在图片或照片中显示部分也纳为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如专利号为:200530083733.8的壁纸(2)专利;简要说明 2.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

(5) 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细长物品长度较长,采用的省略画法将细长物品的中间部分省略,省略部分与图片或照片中的显示应该是一致的,故未在图片或照片省略,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后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显示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如专利号为: 03332659.2的型材(90中柱)专利;简要说明:本外观设计为细长物品,省略中间长度。

    

(6) 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产品所采用的材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但是作用于视觉并由肉眼观测到的由新材料带来的视觉效果是可显示于图片或照片中的,并归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如专利号为: 200630119716.X的钟面(2)专利;简要说明: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其主视面由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7)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

  一般不特别注明的,认为保护的是黑白灰系列,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即外观设计的组合为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需将色彩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

    如专利号为:02303764.4 的奶粉罐(安婴妈妈)专利 ;简要说明 :请求色彩保护。

(8) 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外观设计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为依据。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类别起解释或限定作用,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参考。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相近似的情况。所谓相近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新开发的产品对于产品的类别很难判断,在侵权认定中,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是侵权认定的前提条件,因而简要说明中的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有效地辨别产品类别。

  如专利号为:95317073.X  的立式月球车足部按摩器专利,由于是新开发的产品,在申请时就碰见很难确定分类的问题。

       

(9) 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确定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等因素。因而设计要部的明确有利于侵权比对。

  如专利号为:02307959.2   的运动鞋(马2019)专利,简要说明: 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在侵权比对中,此专利的仰视图则不在该权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10)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写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中对产品组件的说明,有助于确定被比设计的外围;也有助于审查员对单一性的审查。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

  (2)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

    如专利号为:02306919.8 的灯罩(斜纹)专利,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产品件1的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主视图相对称,故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2.本外观设计产品件2的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主视图相对称,故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3.该产品件1为透明状,藉由其表面的雷射斜纹和热喷的五彩光泽液。 4.本外观设计产品件1与件2同时使用,成套出售。

   

    该专利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因而在侵权判断时应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

    如专利号为:03358719.1 的 中国象棋(殷商甲骨文)专利,简要说明:本产品由组件1-组件32构成的。组件2-组件32的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与组件1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相同,故省略组件2-组件32的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本产品为配套使用和出售。

  此专利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

 

 

 

 
 
 发表评论
昵称:
标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
    
◇【 】【打印本页】【关闭本窗】【返回顶部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中华知识产权在线》网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中华知识产权在线》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 网站编辑规则 | 联系我们 | 安全法规 | 不良信息举报 | 档案馆编辑指南 | 文章发表指南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8弄3号11C室
总机号:583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