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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余锐 编辑:林柳燕 来源:中华商标在线 作者:umh2e3u1xymp    发布时间:2006-05-09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4月20日上午,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宁波东江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书》称:被告的字号是“合法取得”可以“合理简化使用”,同时,由于“被告在互联网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进行商业宣传,因原告取证的网络材料均系媒体中性报道和网民点评性质,并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故对该诉请也不予支持”,“本案系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相冲突而引起纠纷,被告经营时间不长,侵权情节比较轻微,原告商标未在宁波宣传和使用过,被告上述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明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告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被告只需“停止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并赔偿原告4万元人民币,而“对原告认为被告使用‘醉美人生’商业标识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之诉请不予支持”。

    由于法院开庭宣判时邀请了浙江省内新闻媒体,“宁波醉美”败诉的消息被《人民法院报》及不少互联网络媒体争相报道。照例,笔者作为原告诉讼的特别授权代理,理应高兴。然而,根据该判决,原告创立“醉美”品牌历经数年苦心经营和费力维护,却因为“宁波醉美”招牌的存在而使得“醉美”品牌市场被瓜分;被告则不仅可以堂而皇之继续使用“醉美”招牌,还可大做“醉美人生”的文章,大有“平安转移出芦荡”的戏剧意味。至于消费者与相关公众依然要面对一系列“醉美”,从中区分出“上海醉美”和“宁波醉美”,一般的钟情,吃两样的菜。

    在仔细阅读宁波中院(2005)甬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后,对其间矛盾说理和对客观事实的不当评断,笔者试图拨开迷彰,一探真相。今天是4月26日,借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我们将针对《判决书》逐步发表四篇评论,谨请期待。

甬醉美打伞字号掩侵权 判决书引渡被告理难圆---宁波醉美商标侵权案系列评论之一

     字号侵权商标的事实被引渡为两个平等私权之间的客观冲突,于是被告在字号合法的保护伞下,在判决书为其构筑的防空洞中,居然可以大摇大摆地继续使用醉美招牌和印有醉美文字的服务用品。

醉美人生”保持混淆 暗渡陈仓,照样“醉美”---四评宁波中院对“醉美”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之二

     在被告继续使用“宁波醉美”字号的同时,仍能使用“醉美人生”商标,只会使消费者等社会公众面对两家曾经对簿公堂的同类餐馆,在辨别和区分“醉美”和“醉美人生”之伯仲时,感觉到被告获得了暗渡陈仓的司法许可。

沪甬地缘怎容忽视 “醉美”无名,何来仿冒---宁波醉美商标侵权案系列评论之三

    在上海这样一个中国乃至世界的商业重镇和创立品牌的桥头堡,在淮海路这样有标志性和号召力的黄金地段,确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品牌,无论其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有多长,其事实上一定“在上海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并早已远远辐射到周边区域。既然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这样一个“在上海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的品牌,基于宁波和上海一脉相承,骨肉难分的地缘关系、都市关系、市场关系以及历史渊源,其在宁波就一定会有相应的知名度。既然有相应的慕名者和随之而来的消费群,判决书又为何不能实事求是的予以保护呢?

信息时代,商标权保护的新特点--评宁波中院对“醉美”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之四

相关连接:

异地不同菜系也“醉美”?宁波中院庭审辩论--- 2005年12月5日《中华商标在线》

宁波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四初字第3号---2006年4月9日,20日宣判

醉美商标侵权系列诉讼---《中华商标在线》典型案例

    在第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分别对5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台湾著名艺人杨惠姗的著作权、美国3M公司的专利权、上海华冶钢铁集团公司的字号权、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和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公司的正当权益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对这些案件的公开宣判,反映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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