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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朱凤 编辑:林柳燕 来源:中华商标在线 作者:umh2e3u1xymp    发布时间:2006-11-27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开启和谐商道
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从商标侵权到商标许可使用
本站记者张扬报道

2006年11月10日中午,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海斌先生和“醉美” 餐饮品牌维权全国总代理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分公司总监可可(沈亦可)先生,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08号“醉美罗家菜”酒店,与该店总经理罗筱惠女士签署了《“醉美”餐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发了《“醉美”餐饮注册商标授权书》。尽管没有举行任何仪式,没有宾客在场恭贺,也没有记者在场,但彼此心情轻松、愉快,在韦海斌总经理向罗筱惠总经理授铜牌的时候,还以酒店大堂为背景合影留念。此后,罗总邀请上海客人一行四人考察了南昌的餐饮市场,在一家重点考察的酒店共进午餐,畅谈以后在南昌合作做大做强“醉美”餐饮品牌的方方面面。

11月30日起,《江西广播电视报》《中国江西网》以及《中华商标在线》醉美餐饮网》刊登了上海醉美餐饮的《“醉美”餐饮品牌授权公告》。

然而,一个多月前“醉美罗家菜”酒店却面临着被工商局查处商标侵权的尴尬局面。事情还得从今年3、4月间一家江西的律师事务所给上海醉美餐饮的一份律师函说起。该律师函说,据调查发现“醉美罗家菜”酒店有侵权上海醉美餐饮“醉美”注册商标的嫌疑,该所作为江西省工商一部门授权的打假维权的专业机构,愿意代理商标所有人一方通过行政或司法措施查处“醉美罗家菜”酒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其实,上海醉美餐饮和专业代理机构中商所上海公司早已通过行业内部人士的举报和互联网络检索,获得了“醉美罗家菜”酒店的商标侵权的信息,为协调宁波“醉美”和绍兴“醉美”案等维权节奏,已经列入计划。

5月底,中商所上海公司总监可可先生和当地律师一起,“醉美罗家菜”酒店与罗筱惠总经理试图商谈通过加盟或商标许可的形式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罗总对自己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怎么会与上海人的商标发生了冲突?一时间没有思想准备。

6月初,以中商所上海公司和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的张戈律师共同签发的律师函,发到了“醉美罗家菜”酒店。在没有按时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又联合向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云谱区分局递交了对“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侵权注册商标的投诉函,7月10日,工商局以“南昌醉美”涉嫌商标侵权为由立案侦查,此后又多次在双方之间协调。10月中旬,“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的几位股东考察上海醉美餐饮,上海最繁华的商业地标淮海路上的“醉美”海鲜川做和“醉美”官府宴,从菜品到管理,得到了南昌来的餐饮行家的认可和赞叹,几轮谈判之后,与韦海斌总经理确定了合作意向,11月初,两年的首期商标许可费如期电汇到了上海醉美餐饮的帐户上。

11月10日下午,韦海斌和可可先生接受了江西电视台五套《目击者》和《信息日报》、《江西广播电视报》、《中国江西网》的记者采访。

韦海斌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很钦佩“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的股东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在先权利的善良品格,我认为罗总他们接受商标许可、与我们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实是发自内心的,他们的真诚与坦诚令我感动。与此对比,绍兴“醉美”的老总也与我进行了谈判,最后因为内部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拆换招牌之后,依然只能接受当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并面临我们追究赔偿的诉讼。

可可先生指出:按照我国和国际通行的法律,当商标权优先取得的情况下,企业字号权不可能与商标权同等有效,因为,商标权是依照《商标法》、按照严格的程序由中央政府确权的,而企业字号权仅仅依照部门法规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只是在形式上具备效力,当与在先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当事人有变更企业字号的义务,或者存在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通过重庆和宁波的诉讼,“醉美”注册商标被证明是由上海醉美餐饮独创,在全国率先使用,因而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在先权利的法律意义,目前全国已经发现的六省市的“醉美”饭店都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可可先生说道:如今的餐饮业产生了不少时尚品牌,却由于保护不力,假品牌店比正牌店还多,给我们这个餐饮产业大国的发展蒙上了发展的阴影。“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和罗总他们能够真诚地接受“醉美”注册商标许可,与上海醉美餐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免除了双方在行政和司法途径上的角逐,不仅化解了冲突,节约了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才,也节省了许多行政和司法资源,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解决之道。

南昌“醉美”案,从追究商标侵权到商标许可使用,双方当事人从对立到合作,是一个反映了人们积极回应中央政府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国策,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追求和谐商道的典型案例。

笔者在此恭祝上海醉美餐饮和“南昌醉美罗家菜”酒店,和谐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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