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记者张扬报道:2006年5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05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店堂招牌、服务场所、服务工具及包装、菜单、宣传单上使用“美醉美”文字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163元。
一审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一中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中院的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在高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即一审被告)又主动与被上诉人提出庭下和解,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公司沈亦可以及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鸣的答复意见是:在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还将追加侵权赔偿额度。
在重庆市高院有关法官的协调下,上诉人于2006年4月28日向高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据记者了解,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已经通知一审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立即执行重庆一中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否则将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执行。与此同时,一审原告还将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消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美醉美”字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