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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余锐 编辑:林柳燕 来源:中华商标在线 作者:umh2e3u1xymp    发布时间:2006-08-10   浏览人数:   评论人数:

2006年8月10日本站记者张扬报道:自2005年12月1日上海“醉美”状告宁波“醉美”商标侵权一案在宁波中院开庭审理后,宁波中院将2006年4月9日的判决书等到4月20日知识产权日,在浙江各大新闻媒体聚焦的情况下开庭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宁波“醉美”构成商标侵权,赔偿上海“醉美”经济损失4万元的信息,不仅在《浙江卫视》以及宁波电视台《宁波新闻》等当地媒体热闹了一把,就连最高人民法院网的地方法院要闻里天一论坛中的当地网民也十分关注。本案的知名度不仅很高,上海“醉美”获胜的消息更是传遍了大江南北。

然而,两“醉美”均不服该院判决,同时提请上诉。该案的上诉于2006年8月8日下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十五庭开庭审理。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的总监可可先生、专利主任陈丽新受上海“醉美”委托出席庭审。

综观整个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紧紧围绕宁波“醉美”在其店招、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之后宁波“醉美”在服务用品上改为使用“醉美人生”是否仍然构成侵权,以及宁波中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三方面展开。

上诉缘起: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冲突为哪般?

2006年4月9日宁波中院作出的(2005)甬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认定上海“醉美”商标属在先权利,宁波“醉美”对“醉美”标识的使用构成了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以“醉美人生”与“醉美”存在区别以及“醉美”商标取得时间不长、在宁波当地知名度不高为由,认为宁波“醉美”随后改换使用的“醉美人生”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据此,宁波中院判令被告宁波“醉美”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醉美”标识,并赔偿上海“醉美”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对此,上海“醉美”认为此判决对原告而言是一纸空文,“赢了官司”仅仅是表面文章,宁波“醉美”才是真正的大赢家,因为被告只需要支付4万元的赔偿,就可以继续使用“醉美”(因为“‘醉美’同时也是被告的企业字号,也具有合法来源”—判决书语),还可以使用“醉美人生”。上海“醉美”随即提起了上诉,其主张有:第一,该判决自相矛盾,于法无据;尤为重要的是,它回避了双方争论的核心,即“醉美”作为注册商标所应享有的专有权。“醉美”文字的使用既然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就不再仅仅局限于停止“突出使用”的问题,此外“醉美人生”是“醉美”的扩展和衍生,如果允许其继续使用,就失去了判定“醉美”商标侵权的意义。第二,宁波中院否认“醉美”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事实认定错误,“醉美”的使用客观上已经造成对相关公众的误导。第三,该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根本无法与上海“醉美”所遭受的声誉及商业损失相对应。

宁波“醉美”也提请了上诉,其不仅从本质上否认使用“醉美”和“醉美人生”构成侵权,并且也对其使用该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事实不予认可。宁波“醉美”认为,其自号是合法取得,因此怎样使用字号是自己的权利。

笔者了解到此案在一审期间发生的一段小插曲,宁波中院的办案人员积极促使双方和解,曾多次致电一审的代理律师,暗示如果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至多判决被告赔偿二、三万元经济损失。而被告也上诉到高院,可见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制而言,还有许许多多发人深思之处。

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的新亮点:新证据的出示

在浙江省高院开庭期间的最大亮点无疑是上海“醉美”提供的一系列有力的新证据, 其中: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醉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审批表证实了“醉美”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3、绍兴市越城区醉美时尚餐厅道歉函,验证了醉美二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上海醉美官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特许加盟合同,证明诉求侵权赔偿20万元的依据;

针对以上当庭出示的新证据,宁波“醉美”未有当庭提供完整的质证意见,其表示将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此外,宁波“醉美”也未能向法庭提供新证据,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其仍然坚持其行为是对企业字号的合法使用,对“醉美”的突出使用是对其商号的合理简化,并认为作为和商标权同样类别的知识产权标识权,企业字号权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此外,其声称只要普通的消费者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就不会对二者的来源产生混淆而导致误认,

上海“醉美”的代理人陈丽新向法庭递交了长达15页的代理词,针对宁波中院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宁波“醉美”的上诉状和代理词,从这几个方面做了详尽地阐述:

1、企业字号来源合法并不必然合法有效;2、宁波“醉美”使用“醉美”二字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一审被告继续使用“醉美人生”商业标识,仍构成商标侵权;4、“醉美”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5、上海“醉美”诉求的赔偿金额有据可依。

可可先生接着补充强调,在本案中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并不是等同权利商标权由中央政府指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确定;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则由县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部门审查核准。我国不可能将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不问缘由地给予同等权利。

最终历时二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了,法庭未有当庭宣判。庭后,东方早报、今日早报、钱江晚报、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以及青年时报网等媒体都对二审开庭情况做了报道。

“醉美”被侵权的背后

从宁波“醉美”最初以其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之后又在店招、服务用品上使用,此后又遭遇新闻媒体的批评,以及随后的改头换面为“醉美人生”,其始终对“醉美”二字情有独衷、爱不释手。宁波“醉美”并非独一无二,二审开庭前,可可先生接受了浙江卫视公共频道的采访,他介绍了重庆“美醉美酒楼”、绍兴“醉美时尚中国菜馆”、南昌“醉美罗家菜”侵权案司法和行政处理的情况。如此诸多“醉美”的涌现不得不让笔者产生这样的疑问:“醉美”在五省市被广泛侵权,是偶然还确有其商业价值?

笔者细读绍兴“醉美时尚中国菜馆”陈老板给上海“醉美”和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可可先生的承诺函中所写的:“……,准确的现代餐饮市场创新定位,……,‘醉美’两字脉搏着新生一代时尚气息及思维动向”,再品味其“秉承文化是根,菜品是魂”的美食意境,方才感悟到“醉美”所特有的符号涵义对坐落在上海市餐饮、饭店业最具有号召力的黄金路段、商业地标-——淮海中路的商业价值。

漫漫“醉美”维权路

虽然形形色色、改头换面的“醉美”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但有着成功击退“重庆美醉美”的鼓励,以及“绍兴醉美”主动撤换招牌的范例,上海“醉美”的韦海斌总经理仍然憧憬着通过各方的努力,随着淮海西路1号“醉美官府宴”等加盟店的成功开张,依仗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继续高举维权的旗帜,净化“醉美”品牌的天空。为此,我们期待着宁波“醉美”侵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相关链接:

东方早报:

今日早报:

钱江晚报: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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