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GIANTS”异议台湾“GIANT”商标抢注看驰名商标保护的界限
2000年,台湾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对在4、8、11、12、21、22、24、25、28等多个类别注册的“GIANT”以及相关商标图样作调整、延续,实施再次申请时,(美国)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针对其中的9、18、25、28四个类别,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1453815、1416725、1414152、1428929号“GIANT”商标申请,分别提出了异议。商标局经审查全部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对1416725、1414152、1428929号三个“GIANT”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案件至今还在审理中。此外,异议人放弃了对第9类的1453815号商标的复审请求,该商标获得注册。
本文从GIANTS异议GIANT组案中,探讨驰名商标有限保护的界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