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行业应对美国“337电池调查案”彻底胜诉
编者按:2008年4月22日,持续五年之久的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应诉的美国“337电池调查案”最终落下帷幕,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以中方的胜利而圆满结束。
“337电池专利案”的胜诉,不仅是中国电池行业的胜利,同时也为其他行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中国企业乃至政府部门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对此本刊记者程敢根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提供的情况,整理编写了下面的文章,并提出几点启示。
2008年,当地时间4月22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定,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这意味着持续五年之久的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应诉的美国“337电池调查案”以我方彻底胜利而告终。
劲量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向ITC起诉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等9家企业侵犯了该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涉案的还有日本、新加坡和美国的电池企业及销售商,起诉方要求ITC就此展开“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通排除法”,禁止我国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劲量公司已准备在欧洲等时常利用该专利起诉中国企业。我国电池行业是以出口为主的行业,该案的胜败将严重影响我国电池产品的出口和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企业和行业利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商务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积极组织国内涉及企业,动员其他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反击案。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收集证人证据,中方与日本、新加坡等涉案企业组成应诉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原告方在得知中国企业联合应诉后,他们采用拉打结合的方法,分化瓦解联合应诉联盟,在临近开庭之际首先与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的部分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定了信息资源不能与中国共享的协议,原来的国际应诉联盟被瓦解。美方认定我方在很短时间内,不可能收集到证人证据,中方将不战而败。在这紧要关头,电池协会动员了各方力量,并争取到国际友人的支持,在最短的时间内,重新搜集到证人证据,使该案得以顺利开庭。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主审法官作出初裁,接受原告对专利权限范围的解释,认为原告专利有效,中方企业侵权成立。在初审败诉的劣境下,本来抱着“胜诉”信念的中方企业,信心受到极大打击,对于是否上诉,意见也出现分歧。面对严峻的局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与企业沟通,分析我们的证据优势,鼓舞士气,排除干扰,要求继续保持团队作战,向ITC提出复议。经过我方强有力地举证、抗辩,2004年10月2日,ITC做出终裁,裁定原告劲量公司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2004年10月7日,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337电池调查案”发回ITC重审。2007年2月ITC再次做出专利无效的裁决,劲量公司遂第二次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上诉。经过再审,2008年4月22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最终维持了ITC的裁定,判决劲量公司709专利无效。长达5年之久的337电池专利案最终以中国电池企业大获全胜而画上圆满的句号。在应诉过程中,中方企业代理律师(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富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近几年来,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不断走出国门,“中国造”已受到全世界的青睐。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各种非关税贸易磨擦也接踵而至。过去,企业在遭遇外国侵权起诉时,往往因势单力薄或承受不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宁可放弃市场而不愿应诉,即使应诉,也因种种原因以败诉终结。“337电池调查案”的胜诉,不仅为中国企业继续向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出口无汞碱锰电池扫清了障碍,保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我国积极应对国外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起到了示范作用,也为其他行业协会在涉外维权中,如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在应诉美国“337电池调查案”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以“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力量联合应诉,是我国应对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取胜的一条新路子。
“337电池专利案”是一个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运用TRIPS机制解决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不能直接运用TRIPS条款,但是运用TRIPS的基本原则,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与行业组织及行业企业团结一致,积极据理力争,圆满地解决了这一纠纷。对此我们得到几点启示:
1、企业与行业协会密切配合是合法维权的有效途径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积极介入是本案取得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本案的一个亮点。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涉外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行业协会的身影。
在一些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积极参与与本行业或成员有关的法律事物,包括立法、执法、调节纠纷、司法诉讼等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正因为如此行业协会在国家的法律事物中占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地位。企业依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积极为企业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已经成为社会的正常惯例。这一点是值得我们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习的。
2、积极应诉是合法维权的前提条件
本案取得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相关企业的积极应诉。积极应诉是中国企业合法维权的前提条件,特别是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更是如此。
面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挑战,我们的企业不能盲目迷信跨国公司。在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比我们的企业具有优势,但是,来自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并非无懈可击,跨国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瑕疵是很正常的,如果不加分析就全盘接受跨国公司的指控要求,我们的企业肯定要吃亏。
3、专利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融合
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是专利,由于专利与科技紧密相连,在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当中,往往显得更加复杂一些。应对专利诉讼,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还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技术问题,甚至是属于比较前沿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因为专利权所保护的就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应对专利诉讼,应该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具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专利法的法律专家、专利代理人、律师相结合,这样的应诉班子比较理想。
在本案件的应诉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牵头组织了20多名电池专家学者参加的应诉专家工作组,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文献,走访了许多当事人,检索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
来发表的大部分涉及“无汞碱性电池”的文章,这些技术准备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本案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技术专家的直接参与,本案要想取得胜诉几乎是不可能的。
4、美国“337条款”不容忽视
“337调查”案的特点是节奏快、制裁严、费用高,应对调查的律师费一般在200万-600万美元之间,没有强大实力的企业难以应对。